办理条件
一、江苏省文化厅文件 江苏省工商局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苏文规[2015]1号 关于贯彻落实《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的意见
1.取消对上网服务场所计算机数量限制;场所最低营业面积调整为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凡符合设立条件的,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审批。
2.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公安部门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等材料,并具备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技术措施条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3.上网服务场所筹建前,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申请行政指导,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拟设立的场所进行现场勘查指导。
4.上网服务场所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将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调整为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