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常见问题:
问:
材料中要求提供与接入商的协议,对接入商有什么要求?
答:
接入商必须具备互联网接入业务许可证(ISP)或数据中心业务许可证(IDC)。
问:
网站涉及哪些内容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答: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网络约租车、互联网金融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问:
提供股东信息中,逐级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独资企业是什么意思?
答:
申请公司提供股东信息时,若股东是境内自然人,直接提供身份证;若股东是境内法人(即公司),一级股东需提供此公司的章程,二级及以上股东需提供工商信息截图,并对其中的法人股东继续追溯,以此类推,直到股东是自然人或国有独资企业为止。
问:
什么样的业务需要申请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ICP)?
答:
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及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网站或APP中涉及到此类经营性项目的,需申请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问:
什么样的业务需要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
答:
在线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通信网络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网站或APP中涉及到此类经营性项目的,需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